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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校对: 编辑: 审核: 发布时间:2018-09-17 浏览次数:5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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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院良好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减少各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本规定的管理车辆

                  本规定所指的车辆是指所有出入学院并在校园内通行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二、机动车辆的管理

                  (一)车辆进出

                  1.本院教职工车辆信息录入车辆管理系统,从车行道或后门进出。

                  2.外来车辆经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3.无牌、无证车辆一律不准进入校园。

                  4.出租车不得进入校园。

                  5.各种施工车辆、清洁车、工程车、货运车辆等从后门进出。

                  6.学院举办有关会议或重大活动有外来车辆出入的,由主办部门提前办理车辆放行手续提交门卫,门卫按规定检查后放行,进入校园车辆应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二)车辆行驶

                  1.车辆进入校园后,禁止鸣笛,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校园道路严禁超车。在遇学生上下课人流高峰时,机动车应主动避让,严禁与学生争道。早上7:458:20,上午10:0010:20;中午11:5012:20;下午13:4014:00;傍晚17:3017:50;食堂、商店等所属的货运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2.基建、维修等各类工程用车须在工程区域内和指定路线上行驶。

                  3.特种车辆(公安、消防、救护、抢险)在校内执行任务时,其它车辆须主动避让。

                  4.车辆在校园内行驶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5.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只能由后门进出,禁止在校园内行驶。

                  (三)车辆停放

                  1.所有车辆须按规定在指定区域的停车位停放,不得妨碍学院教育教学等活动,严禁在禁停区域和道路上乱停乱放。

                  2.所有车辆应根据校内停车位分布情况以及“就近、方便”原则停放。

                  3.经同意进入校园的外来车辆,可在办事地就近车位停放;

                  4.严禁在行人出入口停放车辆;严禁在距离消防栓15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严禁在广场、草坪等景观地面停放车辆。

                  5.食堂、学生公寓等场所周围需临时停放车辆的,停放时间不能超过30分钟。

                  6.车辆停放时,须拉紧手刹,关闭电路,锁好门窗以确保安全。

                  7.开学迎新、毕业招聘会等大型活动时,车辆停放须服从统一指挥。

                  8.不得将废弃或长期不用的车辆停放在校内。

                  9.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按规定停放在车棚内。

                  10.电动自行车必须在规定充电处充电。

                  三、非机动车辆的管理

                  (一)进出校门的非机动车必须证照齐全。

                  (二)校园内禁止骑车带人,不准双手脱把或手中持物;不准扶身并骑、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三)学生开展校园内部活动时不准骑非机动车。

                  (四)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为电动车充电。

                  四、处罚办法

                  (一)进出校园的车辆,应自觉服从管理,凡违反本规定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违反交通法规造成后果的,移交公安部门按交通法规有关条款处罚。

                  (二)在规定的停车位之外地方停放车辆的,在行人出入口、消防栓附近、景观地面停放车辆的,保卫部门能联系到车主本人的联系车主立即驶离,联系不上车主本人的,保卫部将锁车暂扣待车主处理教育后放行或通知拖车公司拖车,有关费用车主自理。

                  (三)对无牌、无证或擅自进入校园,以及在禁止通行区域内行驶或停放的各种车辆,经劝说无效或违反规定不服从管理的,将视其为无视校园管理规定,由学院保卫部处理,严重违规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对于初次违反本规定的教工车主,保卫部将给予书面友情提醒一次,并拍照记录在案;对于再次违规的车主,由保卫部汇总情况后进行网上通报批评;学生违规的,纳入奖、助、免、贷资格考核。外来车辆违规的,由保卫部酌情处理。

                  五、附则

                  1.本办法由学院保卫部解释并执行。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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